(2017)黔01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永凭、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凭,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凭,女,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镇市云岭大街,机构代码57714180-1。法定代表人:吴贵川。委托代理人:赵晶,系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永凭与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王永凭的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后,王永凭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如逾期未付就从2018年5月1日起按判决书中明确的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现经申请执行人王永凭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81执11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贵阳市清镇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永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