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171号原告:李海林,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城楼一楼、负一楼。代表人:林长河。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伟。原告李海林与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林承担。审 判 长 王兴霞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世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