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9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调兵山市某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81民初1909号之二 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辽AAAAAA号(原辽BBBBBB)公交车从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因非法营运,赔偿给原告营运的经济损失(按日均利润150元合计365天计算,应取得的利润)54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中客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经营车辆为中巴一路辽AAAAAA(原辽BBBBBB,2011年11月5日变更)牌照车号;承包经营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29日止。”双方签订的《中客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已满,但被告拒不撤出公交运营,仍然从事公交车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及收益,同时也造成公交运营巨大隐患。另外,因原告现经营资金困难,故在本次诉讼中对被告只提出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对被告辽AAAAAA号车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停止营运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对被告利用车体及公交运营线路私自收取广告费等侵权,原告保留诉权。 原告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中客经营合同》复印件、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同时���定,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否有运营权、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某某公司主张被告吴某某进行非法营运并给原告某某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由政府有关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对于原告某某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吴某某辽AAAAAA不得在原告公交线路上进行运营一节,因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公司不应向本院起诉,原告某某公司应向政府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本院应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保全费22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梦迪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