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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美玉与王卫振、窦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玉,王卫振,窦利君,董志华,杨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943号原告:孙美玉,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卫振,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窦利君,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卫振之妻。被告:董志华,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亚飞,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玉诉被告王卫振、窦利君、董志华、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