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美玉与王卫振、窦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玉,王卫振,窦利君,董志华,杨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943号原告:孙美玉,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卫振,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窦利君,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卫振之妻。被告:董志华,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亚飞,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玉诉被告王卫振、窦利君、董志华、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