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5411号原告: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作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贤,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吴莉,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