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陕西合力漆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合力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2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和信小区2号楼3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樊军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合力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办事处环原北路岩棉涂料厂内办公室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成加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陕西嘉捷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合力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陕西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延 萍审判员 田 丽 娟审判员 马 志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