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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根斌与王昭浪、王苑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斌,王昭浪,王苑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477号原告:朱根斌,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方程,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昭浪,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苑浪,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浪,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被告王苑浪的姐姐,即第一被告。原告朱根斌与被告王昭浪、王苑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根斌于2016年8月4日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16)浙0782民初第129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根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剑飞?PAGE???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