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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彬,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喜彬,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同时通过我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喜斌工资款案款已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