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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6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6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孟祥涛,行长。被执行人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程屯镇驻地。负责人:王春梅,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郓城县程屯镇厂房及机械设备一宗价值评估,山东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鲁诚评报字(2016)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评估净值为1,642,928.1元。我院以1642928.1元为保留价对其进行第一次拍卖,因在拍卖时无人参与竞拍,本次拍卖流拍。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郓城坤源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郓城县程屯镇的厂房及机械设备在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2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