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敏与上海月靓神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上海月靓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上海月靓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杨敏依据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931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4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明确若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