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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26楼。法定代表人:胡海鹰,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曾建红,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法定代表人:余呈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结算账户中的电费收入8562000元,轮候执行,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辉龙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