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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何金鑫申请执行孙小平、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鑫,孙小平,陈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金鑫,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5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孙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3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陈桂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5日,住绵阳高新区。何金鑫申请执行孙小平、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小平、陈桂华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