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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振寿、林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寿,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寿,男,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松,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官塘墘4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寿与被执行人林松、郑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松、郑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松、郑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松、郑华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林松、郑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