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伍建华与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华,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伍建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2楼。法定代表人:冉茂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伍建华与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28,020.78元,并扣留蓬溪博裕医院每年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限额为2,000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晋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