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丰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