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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丰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