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田建华与石金山、翟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华,翟建华,石金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华,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兰英(田建华之妻),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建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金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田建华因与被上诉人翟建华、石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田建华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田建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政-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