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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893号原告:柳某某,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镇安乡。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网袋折合人民币2000元;2、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韩某某是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原告在县内各乡镇寻找代收点、代收人放袋收梨,经协商被告为原告代收梨,并于当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网袋2000条,另于当年的10月中旬被告与原告协商收梨一事时,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及网袋,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邮寄及电话联系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孝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