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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某彤、宁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彤,宁某林,泰安泰宁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彤被执行人宁某林、泰安泰宁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