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6624胡筝与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筝,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624号原告:胡筝,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5361169。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筝与被告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雪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2元,减半收取6591元,由原告胡筝负担。审判员 严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煜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