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辉龙与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龙,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王永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723号原告郑辉龙,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9075071M。法定代表人沈祥招,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61389Q。法定代表人蓝富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坤,男,汉族,1985年6月9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郑辉龙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王永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辉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洪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辉龙诉称,2016年9月2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王永坤驾驶其所有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定凤城往上杭方向行使。在行至永定金砂赤竹村路段(东东线2534M+550M处)与原告郑辉龙驾驶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郑辉龙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闽F×××××号车即被施救中心拉往修理站,车损严重,无法修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确认损失费25,070元,施救中心拖车费2,000元,共计27,07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车辆闽F×××××号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告以王永坤没有驾照为由拒赔。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4,53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保险合同,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加盖公章确认,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闽F×××××号车驾驶员王永坤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约定,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并不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更侵犯了公众的出行利益,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最终的责任,让保险人为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2、假设答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答辩人认为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闽F×××××号在事故时严重超载,且该超载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的规定,答辩人也仅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坤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异议。原告郑辉龙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永公交认字【2016】第30153号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闽F×××××号车的施救费发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保险条款。以上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永坤驾驶公司所有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定凤城往上杭方向行驶,在行至永定金砂乡赤竹村路段(东东线2534M+550M处)与原告郑辉龙驾驶的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郑辉龙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闽F×××××号车即被施救中心拉往汽车修理站进行维修,花去施救费2,000元。原告的闽F×××××号车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定损,车辆损失25,070元,二项合计27,070元。2016年9月19日,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永公交认字(2016)第3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永坤与原告郑辉龙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综合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2017年5月23日,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合同的权利,并诉至本院,2017年8月16日,本院以(2017)闽08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并于2017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16】第3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永坤与原告郑辉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驾驶员王永坤无证驾驶,属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其不负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在(2017)闽08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了认定,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第三者的损失按责任予以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还辩解称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应增加免赔率10%,因该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赔付,即27,070-2,000=25,070÷2=12,535元。虽然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郑辉龙因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辉龙的车辆损失12,535元。三、驳回原告郑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