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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俊旺与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旺,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64号原告:郑俊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东镇。法定代表人:史金牛。被告:史金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原告郑俊旺与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郑俊旺于2017年10月26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俊旺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