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俊旺与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旺,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64号原告:郑俊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东镇。法定代表人:史金牛。被告:史金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原告郑俊旺与被告闻喜县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史金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郑俊旺于2017年10月26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俊旺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