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施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63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被告:施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