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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庆田与被执行人曾永红、周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田,曾永红,周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田,男。被执行人曾永红,男。被执行人周征东,男。本院在执行周庆田与曾永红、周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周庆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2民初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茂兴审 判 员  王代立人民陪审员  刘绍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