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庆田与被执行人曾永红、周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田,曾永红,周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田,男。被执行人曾永红,男。被执行人周征东,男。本院在执行周庆田与曾永红、周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周庆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2民初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茂兴审 判 员 王代立人民陪审员 刘绍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