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9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玉柱与北京浦发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柱,北京浦发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87号原告:赵玉柱,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浦发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北京浦发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柱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