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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浔百超胶合板经营部与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浔百超胶合板经营部,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南浔百超胶合板经营部,住所地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华西路2555号D区板材行业11幢20-21号。法定代表人张百超。被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住所地德清莫干山卢球商贸中心2009-2012、2026-2028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峰。申请执行人南浔百超胶合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银行存款、公安、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经对德清县武康镇锋峰地板商行的经营者朱伟峰名下的位于百渚巷的店面房启动评估。经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予以布控拘留、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5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嘉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