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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东信用社与马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东信用社,马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564号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东信用社负责人:沈家玮职务:主任被告:马金,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东庄信用社与被告马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东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