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举方、韦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举方,韦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韦举方。被执行人韦海建。申请执行人韦举方与被执行人韦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海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举方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海建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桂122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韦海建出生日期的表述有笔误。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韦举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举方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韦举方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继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