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51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吴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51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李松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涛,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珙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32.6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138.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