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蔡振东与池志诚、尤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东,池志诚,尤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499号原告:蔡振东,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庄峰枫,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志诚,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尤春英,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东与被告池志诚、尤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振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蔡振东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东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