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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1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桑学文与曹其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1146号之二被拘留人:曹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学文与被执行人曹其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曹其胜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其胜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