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年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年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翟年存等。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年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路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