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木其乐与那础格道尔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其乐,那础格道尔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木其乐,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那础格道尔基,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其乐与被执行人那础格道尔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那础格道尔基给付欠款6065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那础格道尔基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0650元及执行费81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 英 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