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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亚军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军,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4590号原告:宋亚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王恒,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宋亚军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被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8日,被告李涛向其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同日其通过银行转账履行出借义务。2016年9月20日,经其多次催要,被告重新给其出具借据,并将原借据收回,新借据中载明的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其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李涛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