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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笃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笃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笃桃,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笃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笃桃先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等地盗窃3次,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0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l7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笃桃在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字街2号附11号网咖网吧内,盗走蔡某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重庆市璧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价值人民币2750元。2、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笃桃来到重庆市璧山区天怡步行街后街茶楼,盗走廖某的华为P10手机一部。经重庆市璧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10元。3、20l7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笃桃来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5号附22号世海网吧内,盗走刘某的VIVOY67手机一部。经重庆市璧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1O元。2017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笃桃捉获。被告人刘笃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刘笃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笃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笃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笃桃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笃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笃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笃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笃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笃桃退赔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50元、退赔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1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10元。上述所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仲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