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钰明与杜裕樑、潘碧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钰明,杜裕樑,潘碧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00-5号申请执行人:何钰明,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杜裕樑,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碧珊,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处理了被执行人杜裕樑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1101房、1201房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香格里拉花园125栋302房三套,得款4340720元。经分配,扣减评估费13352元及扣缴本案执行费16449.43元后,余款1484395.28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余 美 娟执行员 彭 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