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阳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阳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12号原告: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1号。法定代表人:平向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女,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阳春明,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阳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