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刘栓柱(412825197012180514),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付国(412825196209090577),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栓柱与韩付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付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韩付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栓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