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岳焕清与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焕清,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767号原告:岳焕清,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希杰荣庆物流文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龙、陈秀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董事长。原告岳焕清与被告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岳焕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焕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岳焕清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