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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岳焕清与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焕清,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767号原告:岳焕清,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希杰荣庆物流文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龙、陈秀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董事长。原告岳焕清与被告上海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岳焕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焕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岳焕清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