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刑抗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岑祖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育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浙02刑抗2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尤育扬(原审诉讼中冒名岑祖祥),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宁波市高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岑某盗窃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6)浙0225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身份错误,未认定原审被告人系累犯,影响量刑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以甬检审刑抗[2017]23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初字869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