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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与窦正峰、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窦正峰,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558号原告: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4761432J(1-1)。法定代表人:夏春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正峰,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西南华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0817L。法定代表人:王先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正峰、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窦正峰、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窦正峰、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庐江县夏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元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