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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红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99号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和解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陈红卫,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