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沙政兵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沙政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特87号申请人: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苏豪银座B1705室。法定代表人:魏亮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沙政兵,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沙政兵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道物流公司称,因沙政兵在仲裁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申请撤销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宿豫劳人仲案字〔2017〕第238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1.东道物流公司一直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沙政兵实际上是宿迁东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新能源公司)油罐车驾驶员;2.沙政兵的工作搭档为赵胜军,赵胜军的养老保险系东道新能源公司缴纳;3.沙政兵提供的上班地址系东道新能源公司的办公场地;4.魏亮亮系东道新能源公司员工,不能仅凭魏亮亮发布的微信聊天而据此认定沙政兵系东道物流公司的员工。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宿豫劳人仲案字〔2017〕第238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沙政兵拖欠工资3166.65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东道物流公司虽主张沙政兵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系伪造,但其向本院提供江苏省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入库单等证据,仅可以证明案外人赵胜军系东道新能源公司的员工;另提供的东道新能源公司营业执照也仅能说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东道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沙政兵向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东道物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回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费400元,由宿迁市东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陈博书记员晏鸾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