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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819号原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金凤,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张某。原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