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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同彬与被执行人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同彬,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胡同彬,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席邵军。申请执行人胡同彬与被执行人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44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