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杨大鹏、杨景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军,杨大鹏,杨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军被执行人:杨大鹏、杨景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军与被执行人杨大鹏、杨景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