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博与昌吉市一路行二手车服务部、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博,昌吉市一路行二手车服务部,周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5134号原告:杜博,男,汉族,1998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昌吉市一路行二手车服务部。住所地:昌吉市青年路桃园小区6栋1号24室。负责人:马建亮,系该服务部经营者。被告:周博,男,汉族,26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博与被告昌吉市一路行二手车服务部、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博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