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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金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印,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小学文化,住深州市。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大竹林派出所抓获,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白金印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的信用卡在天津市透支现金11966.21元。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深州市支行多次催收,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共有11936.7元透支款没有归还。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金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白金印家属已于2017年6月29日归还全部欠款和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金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张某1证言,中国农行深州市支行出具的白金印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大竹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国农行深州市支行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金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透支的本金及利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金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丙寅审 判 员  殷萌萌人民陪审员  冯宝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