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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70号原告: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任国旺,职务:经理。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计3915元,由沧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李保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