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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吴宽与吕贵祥、吕贵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宽,吕贵祥,吕贵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吴宽,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弘坤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被申请执行人:吕贵祥,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天树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吕贵有,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天树营子组。本院在执行吴宽与吕贵祥、吕贵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吴宽申请撤回对吕贵祥、吕贵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