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83号被执行人赵辉,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融部副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刑初129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367488.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488.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慧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